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