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

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