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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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