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按照国家规定共享监测信息;发现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