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