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