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