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级管理体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