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级管理体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