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取水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