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取水情形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