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