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拒不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五)拒不接受质询、专题询问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专题询问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六)拒不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七)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