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