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情况;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