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