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承担本级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