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二条有效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一)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二)认为有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三)认为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有失误;(四)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