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认为有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认为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有失误;

(四)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