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三条有效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