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