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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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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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