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