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