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