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受监督的对象、内容、理由等,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