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

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受监督的对象、内容、理由等,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