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监督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等材料,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监督议题时,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