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座谈、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相关监督议题的意见建议,为提出审议意见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