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建议的监督议题进行研究,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也可以临时确定监督议题。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