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每年进行编纂,一年一鉴。志书、年鉴的出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