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等,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