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方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