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