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地方志理论和地情研究,开展地方志人才培养、学术交流。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