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建立地方志人才引进、兼职人员聘用、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制度,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
承担志书、年鉴编纂任务的有关单位、组织,可以采取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企业等承担编纂有关工作。
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