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将地方志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度融合,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