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在世界读书日、图书博览会、书香贵州阅读季等活动期间,组织读志活动,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合法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