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支持方志馆丰富馆藏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定期汇总、公开方志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以及新媒体等向社会推广。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方志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