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方志馆,或者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合作共建。鼓励建设数字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驿站、方志文化室、方志文化长廊、村志(史)馆等。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