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报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