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志书、年鉴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