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志书、年鉴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