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改革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机构应当在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或者机构撤销、转隶之前,及时收集、整理地方志资料并向当地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