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改革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机构应当在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或者机构撤销、转隶之前,及时收集、整理地方志资料并向当地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