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台湾同胞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及其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