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