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并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省转化运用的,享受本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的同等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行业龙头企业、江西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认定或者评选,经认定或者评选通过的,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