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省台湾同胞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授信。支持台资银行依法依规与本省同业协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可以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征信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