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发包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发包
1、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