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一)勘察及设计招标

1、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的主要建筑、纪念性建筑和大型雕塑;

2、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3、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二)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附属设备采购招标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

2、其他渠道投资用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和保密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