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结算完毕。双方对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审核不得按审定的结算差价收取费用或者提取奖励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