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七条有效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依法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承包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扣减工程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