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结算完毕。双方对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审核不得按审定的结算差价收取费用或者提取奖励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