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使用其他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以及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他人;

(三)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勘察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五)串通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揽建筑工程;

(六)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七)擅自修改、变更原设计,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