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建筑工程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