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