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